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国际化培养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8-11-13浏览次数:2852文章来源:生物工程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国际化培养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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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良好的国际学术交流氛围,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精英人才,学校设立“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国际化培养专项项目”,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资助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一条 本专项资助类别有:

(一)短期访学:获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正式邀请,赴国(境)外进行为期3个月及以上的课程学习或学术研究。

(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被在国(境)外召开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会议在申请人论文答辩之前举行,且主题与申请人专业领域紧密相关)接收,并应邀在大会上宣读论文。

第二条 申请人须为我校注册的非定向优秀研究生和获得免试推荐资格并被录取为我校非定向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本科生.

第三条 每位学生在同一培养层次限享受一次本专项经费资助。授予双学位的学生可享受一次本专项经费资助,并在海外联合培养基地项目中获得持续资助。

第四条 本专项优先资助博士研究生、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硕士研究生和获得免试推荐资格并被录取为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本科生。

第五条 申请人外语水平应能够顺利开展国际交流,短期访学人员需达到外方的语言要求。

第六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况的暂不列入资助范围:已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正在国(境)外学习、持有国外长期居留证、已获国(境)外奖学金资助或已获对方学校(主办方)资助的项目。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国际化培养专项项目申请表》;

(二)  外语水平证明;

(三)国(境)外单位接收证明(含经费资助情况说明,适用于短期访学);

(四)论文录用函或大会邀请函、拟发表论文全文及会议背景资料等(适用于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学院审核申请材料,将推荐资助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

第九条 研究生院复审申请材料,确定拟资助名单,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章 项目执行

第十条 受资助申请人应按计划出国(境)交流,不能按期执行的需提供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受资助申请人出国(境)前需至研究生院备案,未经备案的视同放弃资助资格,不予报销经费。

第十二条 受资助申请人出国(境)前须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制订学习工作计划,在国(境)外期间与导师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受资助申请人出国(境)后须遵守当地法律、对方学校(主办方)的相关规定以及浙江工业大学有关管理条例,有责任和义务在国(境)外期间维护和宣传学校形象,自觉遵守外事纪律。

第十四条 受资助申请人出国(境)后应按照外方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购买当地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十五条 出国(境)研究生访学或会议结束后按时返校,并完成项目总结报告。

第四章 资助标准与经费核发

第十六条 本专项项目对受资助申请人给予经费资助,项目完成后在学校资助额度内据实报销,资助标准如下:

(一) 短期访学学生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香港地区按每月10000元人民币,澳门地区按每月9000元人民币,台湾地区按每月8000元人民币标准执行)资助部分生活学习费,其中:亚洲国家和地区按照标准的80%进行资助;其他国家和地区按照标准的90%进行资助。博士研究生(含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硕士研究生)最高资助6个月,硕士研究生(含被我校录取的推免生)最高资助3个月。

(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学生资助往返国际交通费用一次和会议注册费:亚洲国家和地区每人最高10000元人民币,其他国家和地区每人最高15000元人民币。

(三)鼓励学院、学科或导师对受资助申请人进行补充资助。

第十七条 受资助申请人出国(境)前可根据《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国际化培养资助经费预支管理办法》预支部分生活学习费用。

第十八条 受资助申请人应在返校后一个月内(遇寒暑假顺延),根据项目情况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国际化培养专项项目成果表》;

(二)  护照首页和出入境日期页复印件;

(三)会议日程安排(含有本人宣读论文的会议日程页复印件,适用于参加国际会议的学生);

(四)对方学校的成绩证明单和《浙江工业大学申请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审批表》(适用于需学分认定的学生);

(五)总结报告,内附国(境)外生活学习相关照片;

(六)符合学校财务报销规定的相关报销凭证。

第十九条 受资助申请人所在学院审核以上材料,将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条 受资助申请人持《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国际化培养专项项目成果表》及相关票据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导师科研经费等经费资助参与国际化培养,申请审批程序、报销流程和生活学习补助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项目申请、审核和报销过程中,如查实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校规者,取消申请人的资助资格,并追回已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国际化培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浙工大发[2016]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计划财务处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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